重庆粮食集团粮油网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
重庆粮食集团粮油网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即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粮油网上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网上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网上竞价交易活动采取现场和场外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卖方为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卖方具体负责粮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与竞价的粮油经营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网上交易。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代表须向交易中心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取得网上交易资格,交易代表领取交易代码、交易密码。交易代码、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500元/吨(油)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粮食)或50元/吨(油)在竞价交易会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3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交易清单包括交易日期、品名、存储库点、仓号、数量、生产年限、质量情况等;在交易会开始前3个小时必须向交易中心报送拍卖底价委托书。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后,在国家粮油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交易公告栏和重庆粮网(http://www.grain.cq.cn)同时发布交易会公告、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和《粮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交易代表应及时登录国家粮油交易中心网站或重庆粮网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交易地点: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参加场外网上竞价交易的用户按时登录http://36.110.49.68:8099/tradeClient/交易系统,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场。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销售的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及要求以竞价销售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存储库点仓前汽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汽车板交货是指粮油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由卖方负担,具体包括:粮油散装出库时,装车、过磅等费用;如买方要求包装出库时,则出库的灌包(装油桶)、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原则上不超过30元/吨,包装物由买方自理。如果粮油本身是包装储存,包装出库的装车、过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包装物是否返还由卖方确定;如买方要求散装出库,则出库的腾包、装车等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原则上不超过30元/吨。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交易中心可以临时调整。
第十九条 开市后,买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粮食)或20元(油)价位递增报价。
第二十条 在标的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交易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粮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场外网上竞价交易的可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竞价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5‰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全额退还。
第二十七条 竞价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买方或卖方的退款申请书,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通知卖方安排发货。
第二十九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交货期为3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0天。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交易中心将全额货款划转给卖方。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卖方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存储库点出示《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
第三十一条 数量确认:以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数量为准,并按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卖方计量衡器计量。若卖方储存库点在出库过程中出现数量差损时,交货数量允许出现短溢,交易中心按实际(交)提货数量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质量确认: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货款结算: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销售粮油货款的20天(含节假休息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卖方发货后,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无争议的,可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卖方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3个工作日内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若买方在超过提货期限3日内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视同为双方无异议,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或卖方代表竞价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均视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500元/吨(油)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粮食)或50元/吨(油),分别划拨给卖方(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500元/吨(油)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粮食)或50元/吨(油),分别划拨给卖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若卖方承储库部分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为买卖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中心;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在供货中买卖双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立即停止收(发)货,并书面告知对方和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组织重庆市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实地抽样并进行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知交易中心出面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立即停止交(提)货,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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